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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如实进行健康申报是所有出入境人员必须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入境人员隐瞒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不如实填写《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罚。入境后,发现入境人员隐瞒、虚报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移交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1.《宪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4.《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5.《关于做好来华(归国)人员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30号)
注意事项:所有出入境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申报,海关是在口岸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的主体。对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地执行相应措施,充分照顾当事人的合理关切,尊重他们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发布时间: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