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不接受伤者自行委托鉴定。根据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通字〔2017〕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下列委托鉴定:
(一)公安系统内部委托的鉴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审 计、卫生计生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三)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委托的鉴定;
(四)其他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鉴定。
发布时间: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