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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嫌虚假诉讼,公安机关能否立案侦查?
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增设的罪名,根据公安部《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该类犯罪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侦查。群众可通过拨打110或者亲临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部门等对外接待群众报案的单位报案,报案时应提供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材料,并尽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信息或材料。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案、控告后会出具《受案回执》;对亲临报案的,一般会对报案人、控告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公通字〔2012〕62号)设置了《受案回执》《询问笔录》法律文书式样。《刑法修正案(九)》是国家公开发布的法律,群众可通过网上、网下各种途径查找。
发布时间: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