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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判定“车贷”类“套路贷”犯罪?
“车贷”类“套路贷”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不押车贷款”、“随借随还”等理由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将被害人车辆占有后人为制造违约事由进行勒索或擅自处分的行为。该类犯罪行为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
1.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借贷公司以“不押车贷款”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时车贷公司以查档费、GPS安装费、合同文本费、律师咨询费、保证金等高额费用,使得被害人实际收到的贷款少于合同约定的金额。
2.支付高额费用。借贷公司通过GPS跟踪车辆位置的手段,一旦发现被害人违反拆掉GPS或者车行驶出约定范围等合同条款,立即委托他人将被害人车辆直接拖走,要求被害人支付高额拖车费。
3.“抵押”变“质押”或者“变相质押”。借贷公司通常会承诺“押本不押车”,办理贷款后可以把车开走。但实际上签订的却是“质押合同”或者是约定借款人违约借贷公司随时可以将车开走的抵押合同。按照合同要求,车应该由车贷公司保管,只要被害人违反约定,这辆车就会被借贷公司合法占有。
4.故意制造违约。借贷公司通过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或者故意毁坏车上GPS设备等方式故意制造被害人违约假象,让被害人支付缴纳高额违约金或者提前结清当次贷款。如被害人无法支付相关款项,借贷公司则直接占有车辆。
发布时间: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