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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贷款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故意制造借款人违约、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警方将如何定性处理?
根据两高两部 《指导意见》 的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属于“套路贷”行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立案侦查。如果单纯使用了各种方式“虚增债务”,但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包括软暴力手段的,应当认定为诈骗行为;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的,则根据具体情形和后果,分别认定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恶势力犯罪立案侦查。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同时对其具体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