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为人在放贷行为中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利息”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当视为涉案财物。
发布时间:20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