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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收养子的申请,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 年 3 月 31 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 年 4 月 1 日至 1999 年 7 月 31 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 年 8 月 1 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三、符合条件的除上带上上述资料外还需要准备好:(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 16 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 18 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 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 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有疑问可拨打出入境热线”12367”咨询。
发布时间: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