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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办理六项户口登记事项

时间:2020-07-14 15:27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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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公民应办理以下六项户口登记事项:

  1.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在规定时间内,由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就死亡的,要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

  3.迁出登记:公民在迁出户口前,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并注销原常住户口。

  4.迁入登记:公民迁入时,必须持有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可直接在拟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省内户口迁移,无需到迁出地办理迁出登记。

  5.变更、更正事项登记:公民的户口登记的某些项目,如监护人等发生变化,如父母亲信息缺失需补录,或有些项目在申报登记时出现的差错需要变更、更正时,要及时持有效证明申报办理。

  6.居住登记: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我省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1)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2)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3)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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