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服务 > 便民提示

汕头市探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让车祸受害者陷入困境时“求助有门”

时间:2019-11-21 11:45 来源:汕头市公安局 [字号: ]
分享到:

  被誉为车祸受害人“救命钱”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的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未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及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心与重视。

  2013年7月1日,汕头市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正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汕头市因此成为全省第6个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城市。6年多来,汕头市共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171宗,累计发放救助金584.8万元,同时实施垫付抢救费救助7宗,对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垫付抢救费助重伤者挽回生命

  在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外三科住院部,57岁的湖南人胡某贤躺在病床上,虽然还不能说话及对询问作出反应,但双眼已能睁开并移动视线。在一旁护理的女儿胡某梅感激地说:“是社会救助基金帮我爸捡回了一条命,特别感谢大家!”

  老胡在金平区大学路附近一个住宅小区当保洁员。今年10月15日凌晨近6时,他从住处骑自行车准备到单位上班,途经大学路安居路口时不幸发生车祸。路口附近的视频监控系统拍下了事故发生瞬间的一幕:老胡骑着自行车准备横过路口,此时一辆无号牌红色两轮摩托车直行而来,其前轮猛然撞击自行车前轮,导致自行车侧翻。老胡整个身体失去平衡重重摔了出去,头部和背部首先着地,顿时失去了知觉,场面颇为惊心。

  驾驶摩托车的中年男子下车察看后,将老胡扶到路旁的绿化带石篱上坐下,过了一会便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但很快又返回现场附近,站在十多米开外观察着老胡的动静,约半个小时后此人驾车溜之大吉。当天上午7时多,老胡单位一位同事上班路过事发现场,发现坐在路旁的老胡情况不对头,遂将其送往附近的金平区第三人民医院。由于伤情严重,老胡随后被转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7根肋骨骨折、肺部挫伤伴有气胸。

  伤势危重的老胡急需动手术,但其家境贫寒无力承担巨额抢救治疗费用,而肇事者当时尚未归案。办案单位明确案情后,立即告知其女儿胡某梅可向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受理岗申请垫付抢救费。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向抢救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垫付老胡所需抢救费用,使他及时接受了近7个小时的开颅手术。手术后,老胡情况稳定,伤情逐渐有所好转。慑于交警部门的侦查压力,肇事逃逸嫌疑人林某城于10月19日上午到交警金平大队三中队投案自首,并为受害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胡某贤接受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适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的规定,这是真正的“救命钱”。而在交警部门日常的事故处理及救助工作中,更多碰到的是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情形。

  今年7月11日凌晨5时多,天色已亮,家住汕头市老城区的中年妇女曾某霞骑自行车沿着金平区长平路自西往东行驶,当来到长平—东厦路口以西约200米处路段时,被一辆同向行驶的粤D号牌两轮摩托车撞倒。曾某霞倒地受伤昏迷不醒,后被人发现拨打“120”求助并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驾驶摩托车的男青年姚某豪肇事后驱车逃离现场,当晚被交警金平大队二中队抓获归案。

  姚某豪的母亲是残疾人,本人打工收入不高,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在为曾某霞支付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后再也拿不出钱来。而受害人曾某霞家境更特殊,其丈夫因患尿毒症长期透析,今年6月不幸去世,家中已一贫如洗,其本人遭此飞来横祸,经抢救无效于3天后死亡。

  在交警部门调解下,姚某豪的亲友帮忙凑集了18.5万元赔偿曾某霞家属,加上肇事摩托车尚在交强险投保有效期内所获得的12万元赔偿,曾某霞的家属共获得30.5万元的赔偿款。鉴于其家庭的特殊困难以及未获得足额赔偿的实际情况,交警金平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救助受理岗接受了曾某霞儿子陈某提交的救助申请,派员前往申请人户籍地的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向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5万元,并获得了批准。

  今年10月中旬,在外地打工的陈某接到通知后返回汕头领取了救助金,并以自己与妹妹的名义向汕头交警金平大队救助受理岗赠送了一面写有“立警为民,大爱无疆”字样的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理顺机制办好做实惠民工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雪中送炭”的惠民工程,其意义不言而喻。但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目前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在推进上仍受到一定的制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涉及公安、财政、民政、卫生、农业、保险等多个部门,协调难度较大,而各级公安机关普遍缺乏相关专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开展上存在困难。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主体部门是依据省公安厅和省公安厅交管局的文件设立的临时管理机构,没有正式编制、人员和经费,缺乏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承担申请救助、呈报审批、提起民事诉讼等职责,增加了垫付费用追偿工作的难度。个别救助受理岗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因而在垫付抢救、丧葬费用上出现了资金使用额总量较少的现象。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7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由于目前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为临时性质,其专用户头是以汕头市公安局的名义开户,交通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户头名义存在争议,致使此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

  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性质基本偏向于“救助”,两种“垫付”的作用及力度明显偏小。一些事故处理民警和广大民众仍缺乏“垫付”机制的概念。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建议汕头市能给予救助基金以正式编制,成立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单独开设“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户头,使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开展救助更加顺畅,更好地造福人民群众。

  这些情形可申请“垫付”或“救助”

  2013年7月1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中国保监会汕头监管局联合印发《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日,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临时机构)正式运作。2015年,六部门上述《暂行办法》修订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呢?六部门《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救助分为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两种类型,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而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方没有经济能力垫付抢救或者丧葬费用的,由救助基金中的代管资金给予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健局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报市卫健局审核后提请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经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报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次性困难救助的适用范围较广,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中的代管资金给予道路交通事故死伤者或举报人、证人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

  一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因案件久侦未破或肇事逃逸当事方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导致事故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

  二是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造成除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案件已按程序办理结案,因肇事机动车方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导致事故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

  三是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造成除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因肇事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方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导致事故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

  四是涉法涉诉信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因不服处理结果长期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生活困难,受害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五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举报人、证人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是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确需一次性困难救助的。一次性困难救助遵循“小额救助”和“一次性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生活特别困难的,个案发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救助对象生活比较困难的,个案发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救助对象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的,个案发放额度一般不超1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发放额度的,应报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救助受理岗(交警大队)申请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或者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受害人或其亲属只需向基金救助受理岗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其余流程由受理岗(交警大队)逐级呈报工作小组(交警支队)和基金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审批,申请人无需在各部门之间来回奔走,体现了“急人所急、想人所想”的便民理念。

  (汕头公宣 编辑:健燕)

附件下载:

 长者助手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020-83832980
投诉举报电话:12389

公安厅微信号

公安厅微博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公安厅政务网站  主办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粤ICP备20053102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47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10402001781